近日,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件。案情是这样的,今年3月,江西21岁的的女子小黄与28岁的男子吴先生订婚,吴先生给了小黄16万元彩礼。但是,两人同居生活一年后,吴先生提出退婚,起诉要求小黄退还16万元彩礼钱。

法院开庭审理,双方各执一词

3月29日,在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吴先生诉称:小黄以性格不合为由回娘家就没再回来,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。

但小黄的说法却截然不同。她称婚姻未能缔结的责任完全在于吴先生,因为吴先生嫌弃她宫外孕。小黄称,她因为治疗宫外孕切除了一根输卵管,导致她能怀孕几率极低,吴先生不仅不能体谅,反而在她出院后不久,便要求解除婚约并返还彩礼,这个时候解除婚约对她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。

对此,吴先生应该赔偿医疗费用20476.78元,住院期间父母照顾所产生的误工费、交通费5000元,宫外孕休养期间因无生活来源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。

此外,小黄还提到,两人同居一年期间,彩礼钱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所需,其中,举办订婚宴花费1万余元,购买新娘衣服花费1200元;支付25个亲戚的打发钱和“吊交钱”共13500元;以上共计3万余元均系答辩人为婚姻关系缔结的付出,应当从彩礼中予以抵扣。

法院判决:退换48000元

针对双方提供的事实和证据,法院认为,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同居以及同居时间长短、当事人的过错程度、双方家庭的经济状况、婚约财产数额的大小等多方因素。首先,原被告双方共同居住长达一年;其次,双方未能缔结婚约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向被告提出分手并退婚;最后,在被告治疗宫外孕期间,综合双方的费用收支,医疗费用事实上全部由被告承担。因此,法院认为,彩礼应当酌情返还,返回比例酌定为30%为宜,即48000元。

关于彩礼的法律规定

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(主要指男方)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(主要指女方)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。给付彩礼的行为,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,但也不禁止。

通常来说,男方给予女方及其家属彩礼,是以结婚为条件,有法学理论认为给付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,因此,当婚约无法缔结时,女方应当返还彩礼。
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第五条规定,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,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,法院应当支持。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

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

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;

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;

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。

适用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

因此,本案中,由于小黄和吴先生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因此吴先生要求法院返还彩礼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,但是综合案件具体情况,判决小黄仅退还原彩礼的30%。

俗话说,相逢即是缘,姻缘一线牵,婚姻本是两个人相知相守、相伴一生,而如今很多人却将婚姻与利益捆绑,知法君引用某明星的话,且行且珍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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