越早知道越好(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内出轨)如果离婚后发现配偶在婚姻期间出轨,离婚以后,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”出轨”,能获得赔偿吗?,女子复婚考察期再次出轨被诉赔偿,
作者:何永萍律师
张涛与王娟系高中同学,王娟毕业后到老家的一个事业单位上班,而张涛则选择到北京做销售。 2013年2月,张涛回家参加同学聚会,就是在这一次同学聚会上,他和王娟再次相遇,这时候他发现王娟不仅性格温柔,而且非常善解人意,经历了多年在外漂泊的张涛真心想有个家。于是对王娟展开了疯狂的追求。半年后如张涛所愿,二人携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。次年他们的儿子张小涛出生。按理说一家幸福美满的离婚才刚刚开始,可是谁知道,由于多年来两个人分处两地,生活习惯,人际交往,等等差异太大,无奈之下,张涛与王娟协商离婚,王娟无论如何也不同意,于是张涛也慢慢的习惯了,反正工作也不在一起,张涛一个人在北京居住,只有逢年过节才回老家看看孩子。就这样僵持了两年。
后来王娟也觉得不是办法,于是同意了张涛的离婚要求。《离婚协议》约定,双方自愿离婚,张涛一次性给付王娟人民币38万元,孩子由王娟自行抚养,双方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。
让王娟没有想到的是,离婚后一年,王娟偶然发现,张涛另有一女,年龄与自己孩子相仿,心中生疑。后经张涛的朋友各方证实,确实为张涛的女儿,王娟心里盘算,看这个孩子的年龄,王娟就能认定这个孩子一定在她与张涛还没有离婚的时候出生的,于是, 王娟认为张涛婚内出轨,导致自己受到伤害,遂又起诉张涛,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。
法院判决: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张涛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与案外第三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,并生育有一孩子,属于婚姻法中规定的过错行为,最终判决被告张某给付王娟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万元。
争议焦点:离婚后发现对方”出轨”,还能获得赔偿吗?
律师说法:
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。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,与他人生育一女,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,且对王娟隐瞒该事实。
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,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。张涛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与案外第三人有性行为,并生育一女,最终导致离婚,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由于王娟其在离婚时对于张涛的出轨行为并不知情,所以离婚后仍然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。
延伸解读:
《婚姻法》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;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,互相帮助,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以及《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(一)重婚的;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;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还有《婚姻法》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“损害赔偿”,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,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。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,适用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有关规定。
那么这个解释是如何规定的呢,我们来看看该解释的第十条规定,
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:(一)侵权人的过错程度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;(二)侵害的手段、场合、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;(三)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;(四)侵权人的获利情况;(五)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;(六)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。
另外还有一个问题,就是这里张涛是否涉及重婚的问题。我们来看看重婚的法律规定。
重婚,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。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,又与他 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。具有两种形式:(1)法律上的重婚,即前一婚姻未解除,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。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不论双方同居与否,或是否举行婚礼,重婚即已形成。就是我们平常说的法律婚+法律婚。(2)事实上的重婚:即前一婚姻未解除,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(或关系)共同生活,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。就是法律婚+事实婚。
重婚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,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立法一贯保护一夫一妻制,禁止重婚。构成重婚罪的,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。
再回到这个案例中,张涛与案外人如果并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,或者重新领取结婚证,那么就不算重婚,否则就有可能涉及重婚的问题。
关于重婚罪,我们看看世界各国的规定:
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。实行一夫一妻制是近、现代各国立法的通例,各国大多规定重婚为无效婚姻或得撤销婚姻;一方重婚是他方诉请离婚的理由。只有少数伊斯兰教国家实行多妻制,并在法律上规定了合法妻子的人数。
我国的婚姻立法,一贯保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,禁止重婚。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,依法不予登记。已经构成重婚的,应依法解除其重婚关系。但民事上的重婚问题可能不是出于故意。如已被宣告死亡的失踪人的配偶,另行结婚后,即使失踪人生还,也不构成重婚罪。对出于故意的重婚,不论本人有配偶而重婚,或本人原无配偶、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,都须按重婚罪论处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58条)。
各国几乎都有禁止重婚的规定。如1947年《日本民法典》亲属编第732条规定"有配偶者,不得重婚";《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家庭法典》第 5条规定“已婚男子或女子不能再行结婚”;《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》第 6条规定“任何人在过去的婚姻被废除或被宣布无效以前,不得重新结婚”;1971年修订的美国《统一结婚离婚法》把一方尚未离婚而又与他人结婚规定为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况之一(第207条)。
温馨提示:
对婚姻不忠实,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,这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,拆散家庭,也伤及无辜的子女,还败坏了社会风气,是法律禁止的行为。因此,离婚后无过错一方发现过错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“出轨”行为,请求精神损害赔偿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,以彰显法律的公正,和弘扬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家庭的道德力量。(本案例中当事人均为化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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